湖南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湘科院党政办字[2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如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辅修本校的另一个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
(一)具有湖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籍,政治素质好,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身体健康。申请时间为本科教育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末;
(二)凡第一学年必修课程首次考试全部合格者,均可自愿申请从第二学年开始跨学科修读辅修专业。
第四条 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一)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
(二)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条 开办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实行教学学院申请、学校审批制度。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特色专业、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就业排名靠前专业和已开办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具体以教学研究科提供的数据为准)均可开办辅修学士学位。开办辅修学士学位前须根据学校要求办理相关开办手续。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十二周前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制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附件1),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提出的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本人在其主修专业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前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3),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四)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两周对申请参加修读辅修的学生进行考核,可设有面试或笔试环节,通过后将学生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对申请参加修读辅修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在网上公布各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最终学生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学生所在学院和开办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教学管理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日常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辅修班的教学管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应在开学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精选组成;人才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性。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形式采取单独开班或跟班形式。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开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假期、晚上或周末进行。采取跟班形式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资格审查和学校审批的学生即取得辅修专业的学籍。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规格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免修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由于修读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5学分及以上需重修的,则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修读学生本人,终止其辅修学习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及以上需重修的,终止辅修,并由开办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学籍。但在修读课程考试中舞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舞弊同等处理,取消辅修资格,同时将舞弊学生名单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辅修者,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开设学院。
第十八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学籍档案。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和学籍,由开办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辅修课程的成绩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一份由开办学院留存。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开办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完成主修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学位信息;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可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三)辅修专业学生应在主修专业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主修专业时限内,辅修专业未达到规定学分者,可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费用规定:
1.参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选课登记表》(附件4)一式二份,经开办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存开办学院备案,一份由学生交计划财务处缴费。财务处依据学生交付的《湖南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选课登记表》,一次性收取本学期相关学费。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核准的有关文件执行;
2.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到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及辅修选课手续。学生开课两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视为放弃辅修资格;
3.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免修的课程不收费,自修、重修的课程照常收费;
4.教材费按实发教材金额计算;
5.辅修专业学费的60%作为开办学院教学运行和管理经费(包括组织学生报名缴费、数据核对、成绩管理、教学安排、班导师津贴以及任课教师的课时费等),20%用于教务处辅修学士学位的考试、学籍管理以及考务费,2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我校争取与其他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与我校互认学分的高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将最终的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有关高校。学生在外校修读期间,执行修读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外校申请来我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由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我校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1月10日